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

臺南市白河區白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
臺南市白河區白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103 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通過(103 年9 月18 日)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
之。
第 二 條 本會名稱定為「臺南市白河區白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」(以下
簡稱本會)。
第 三 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,會址設於學校。
前項所稱家長,指學生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監護人。
第 四 條 本會設班級家長會,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,以班級為單位,
由導師召集並列席,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。
二、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三、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。
四、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 六 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,置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,應於召開
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或以通訊方式行之,每學年度改選一次,連
選得連任。
第 七 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,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
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會長逾期不
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,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
以上之請求,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會長因
故未能召集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,校長、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。
第 八 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,置家長委員30~40 人,由家長代表互選之,
每學年度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或原住民學生者,於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
至少置一人為該學生家長。
第 九 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15~20 人,由家長委員互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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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會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六人,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
任之。每學年度改選一次,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,連選得連任。
第 十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:
一、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二、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三、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。
四、審議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、決算事項。
五、選舉、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。
六、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。
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,第一次應於開學之日起二個
月內舉行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
能召集時,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,常務委員會
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
第 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研擬提案、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、決算事項。
四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及家
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
作關係。
六、選舉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。
七、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。
八、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。
第 十三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,家
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;並均應經
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,始得決議。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
座談會。
家長代表、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,得以書面委託
其他家長代表、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。但以接受一人委
託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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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四 條 家長會得置秘書一人、幹事及顧問若干人,由會長遴聘,並經
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前項秘書、幹事,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,應經學校許可。
第 十五 條 本會組織章程應於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內,報請臺南市
政府教育局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
本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會議紀錄、經費收支財務報表與會長、
副會長、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名冊,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
後二個月內,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。
第 十六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一、家長會費。
二、捐贈收入。
三、經費孳息收入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。依法應迴避
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,應予拒絕或退還。
本會費之收取,得委託學校代收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
收取一次。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。
第 十七 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:
一、家長會辦公費。
二、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。
三、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。
四、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。
五、學生獎助金、慶弔儀金及慰問金。
六、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。
本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專戶統籌運用,其用途得由家長委員會
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,分別經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
過後支用。
第 十八 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,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
會專戶存儲,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
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,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;每學年結
束前,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。
第一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,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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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導查核及查處。
第 十九 條 本會應保持中立,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
政與人事等情事者,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
正,並限期改善。
第 二十 條 本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,得由學校報請臺南市政府
教育局獎勵或公開表揚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組織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
局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若有未盡事宜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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